(一)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合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住院費用以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為限。本補助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看護費用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中低收入戶及其他補助對象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二)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三)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四)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未滿六歲或已滿六歲,未達到就學年齡,或經評鑑可暫緩入學者,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月最多八次為限。 (五)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六)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八)其他經本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如臨時、重大、急迫醫療需求或非自願性住非健保床之差額、經診斷必要性醫療但健保不給付之藥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