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弱勢兒童及少年獲得適切之健康照顧,促進其身心正常發展,維護就醫權益,並減輕其家庭負擔,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訂定本要點。
◆補助項目如下:
(一)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合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住 院費用以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為限。本補助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看護費用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中低收入戶及其他補助對象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二)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三)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四)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療育訓練費:六歲以上至未滿十八歲以下兒少之療育訓練費用,經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有持續復健療育需求,進行健保不給付全額自費之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心理治療、音樂療育訓練、戲劇療育訓練、舞蹈療育訓練及藝術療育訓練等;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為限。
(五)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六)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八)其他經本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如臨時、重大、急迫醫療需求或非自願性住非健保床之差額、經診斷必要性醫療但健保不給付之藥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