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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社會處兒少及家庭支持科或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連絡電話

社會處兒少及家庭支持科03-5518101#3259

服務內容

為使弱勢兒童及少年獲得適切之健康照顧,促進其身心正常發展,維護就醫權益,並減輕其家庭負擔,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訂定本要點。

◆補助項目如下:
(一)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合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住 院費用以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為限。本補助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看護費用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中低收入戶及其他補助對象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二)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三)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四)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療育訓練費:六歲以上至未滿十八歲以下兒少之療育訓練費用,經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有持續復健療育需求,進行健保不給付全額自費之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心理治療、音樂療育訓練、戲劇療育訓練、舞蹈療育訓練及藝術療育訓練等;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為限。
(五)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六)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八)其他經本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如臨時、重大、急迫醫療需求或非自願性住非健保床之差額、經診斷必要性醫療但健保不給付之藥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服務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或實際居住本縣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 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三)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之兒童及少年。
(四) 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五)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六) 早產兒。
(七)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八)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九) 其他經本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  共同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 按申請補助項目,分別檢具就醫醫院出具之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申請療育訓練費用應檢具醫院開具有持續復健療育需求之證明)、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掛號費及證明書費不得給付)、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
4. 申請看護費用補助,應提供主治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及支付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含醫院開立之住院整合照護輔佐服務費及照護費)等。
5. 領款收據。
6. 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指定匯入非本人帳戶,須由申請人出具切結書並簽章)。
(二)  其他應備文件:
1. 依第二點第一、二、五款提出申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依第二點第六款者提出申請者,須檢附早產兒診斷證明;依第二點第八款提出申請者須檢附重大傷病證明或罕見疾病診斷證明。
2. 依第二點第三、四、七、九款者提出申請者,須檢附社工員評估(訪視)報告及個案紀錄。
3. 依第二點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提出申請者,須檢附兒童及少年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之最近一年各類所得、財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