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幼兒安全成長政策,落實推展幼兒福利工作,本縣針對新生兒發放營養補助金(詳情請見附件檔案),發放營養補助金額:第一胎補助新台幣1萬元、第二胎2萬元、第三胎以上5萬元;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新台幣3萬元、三胞胎以上補助新台幣10萬元。若同時符合以金額高者計。
出生胎次之計算,以申請人新生兒之兄姊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於本縣者合併計算。生產多胞胎係屬一胎次。
申請人應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後一個月內,備妥文件逕向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否則視為放棄權利。依第三點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得於收養程序完成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