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無戶(國)籍之兒童少年。 (三)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 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 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五)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生活補助每月未超 過本補助標準者,並經社工員評估納為脆弱家庭關懷處 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