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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兒少及家庭支持科

連絡電話

03-5518101#3269林社工

服務內容

為協助遭變故或功能不全之弱勢家庭紓緩經濟壓力,維持子女生活安定,提昇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能力,避免兒童及少年受虐情事發生,促進家庭恢復正常運作。 符合本補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扶助六個月期滿前由本府指派社會工作員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十二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服務對象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無戶(國)籍之兒童少年。 (三)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 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 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五)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生活補助每月未超 過本補助標準者,並經社工員評估納為脆弱家庭關懷處 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及切結書 2. 攜帶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3. 最近三個月全家人口戶籍謄本 4. 全家人口最近一年之財產清單、所得資料、納稅證明 5. 申請人或接受補助者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6. 兒童或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國中以下則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