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升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量能計畫」之規定,以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新竹縣之年滿 15 歲以上結束家外安置少年或經機關評估有自立生活適應需求者,其優先順序如下:
◆以年滿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經 2 處以上機構,仍無法適應機構生活,經主管機關評估有需要且具自立生活能力者,應服務至其滿 18 歲。
◆年滿 18 歲結束安置 1 年內者。
◆結束安置逾 1 年,經機關評估仍有必要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者。
◆其他經受委託之安置教養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單位轉介,經評估有需要自立生活者,報經機關核定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