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及家庭支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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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另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12月22日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修正。 建議家長及居家托育人員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布之托育服務契約範本合意訂定托育服務契約。(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List.aspx?nodeid=515)
1.與縣本縣簽立「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合作申請書暨契約書」之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2.將幼兒送托與政府簽訂準公共化契約居家托育人員之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