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原則:主辦單位可自行辦理(如社福中心辦理)、補助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接受補助之團體應符合以下資格:
-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 社團法人或立案之社會團體。
- 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 設有兒童福利、社會工作、社會福利、家庭教育、親職教育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
- 如欲申請補助之單位,請先來電或來信(30069904@hchg.gov.tw)詢問。
二、受補助單位權責
(一)依據本方案內容提供相關服務。
(二)服務個案如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或第54條規定情形時,應依法通報。
(三)服務區域內應設有辦公處所,其服務場地需有安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消防檢修申報應符合規定,且備有簡易消防設備及明確逃生出入口,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四)應定期查核人員不得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之1所定情事。
(五)接受主辦單位之督導、輔導、培力、教育訓練、查核及評核成效。
(六)參與主辦單位每年2次業務聯繫會議。
(七)填報服務統計報表送交主辦單位。
三、受補助單位配合事項
(一)每月報表:每月3日前,填報前月份據點布建狀況(含項目、地址及時段);每月10日前,填報前月份服務數據(含項目、戶數及人次)。
(二)概況考核表:每年7月15日及隔年1月15日前報送半年報及年報。
(三)成果報告:隔年1月15日前繳交年度成果報告。
(四)受補助單位依核定公文所示之核銷日期前,檢送核銷公文、分期分項核銷表、經費支出單據明細表、領據及經費支出黏貼單據簿(含簽到表、材料明細及相關紀錄等)等相關文件辦理核銷作業,隔年1月另應檢附全年度執行概況考核表及全年成果報告一式2份。
(五)應參與本府辦理組織培力方案,以提升單位服務效能。
(六)受補助單位應與所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建立良好橫向聯繫關係。
(七)凡「個人領取費用」,包括專職社工、課後照顧服務費、講座鐘點費、臨時酬勞費及家務指導服務費等項,請確依所得稅法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