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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揚律師講授圖利案例 避免觸法更提升行政效率
  • 上版日期:104-10-20
  • 修改時間:104-10-20

舊法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有欠嚴謹,導致公務員存有「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的消極心態,不但行政效率無法提昇,甚至影響國家整體競爭力,刑法第131條第1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等規定,雖業於90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但公務員普遍對於圖利罪仍存有疑慮。
 
為使寶山鄉公所員工對於圖利罪有正確認識,瞭解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所應依循之準則,寶山鄉公所預定本(104)年於10月28日辦理「圖利與便民」員工教育訓練,寶山鄉公所政風室特邀請王志揚律師蒞臨演講,除針對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圖利與便民的區別進行講解外,王律師特別蒐集新竹地區圖利罪相關案例,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希望藉由講解鄰近地區曾發生過的案例,能建構公務員正確的法律觀念,俾使公務員除了避免誤觸法網外,更能勇於任事,提升行政效率。
 
新竹縣政府 政風處第一科 科長許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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