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3條及新竹縣辦理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實施要點。
公告事項:
一、辦理事項:辦理115年身心障礙者居家式臨時照顧服務。
二、受委託單位資格: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本府評鑑成績為乙等以上或合格之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本府評鑑成績為乙等以上或合格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五)其他醫事相關團體。
三、請有意辦理本服務之單位應於114年12月11日17點前函送新竹縣政府社會處(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並於封面註明新竹縣政府社會處(老人及身障福利科)收及本服務計畫名稱,應檢附文件(須彌封)如下:
(一)新竹縣身心障礙者居家式臨時照顧服務受委託單位申請表。
(二)立案登記證書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核章)。
(三)服務計畫書(一式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