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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衛生福利部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將於114年6月30日截止受理申請
  • 上版日期:114-05-27
  • 修改時間:114-05-27

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規定略以,符合防疫補償要件而未於112年6月30日前申請,且其2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該請求權得延長至本(114)年6月30日。

另上開辦法第5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略以)申請防疫補償文件、資料不齊,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申請人倘符合上開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要件,得於114年6月30日前,重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