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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訊息-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健保投保須知
  • 上版日期:113-01-26
  • 修改時間:113-01-26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社會工作師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參加健保應依其執行業務情形,以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健保。

二、詳見宣導單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