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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暨 廢止「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內政部90年4月24日台(90)內中社字第9074750號令
  • 上版日期:109-08-11
  • 修改時間:109-08-12

1.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發文字號: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C號 廢止(以下)

「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內政部90年4月24日台(90)內中社字第9074750號令

2.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發文字號: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D號 訂定(以下)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衛生福利部 109年8月4日衛部救字1091362638D號 訂定)

詳如附件(對照表)及新績效證明書 於109年8月4日以後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