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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第5條規定略以「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又依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合格之訓練組織(以下簡稱合格訓練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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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得申請認定為合格訓練組織之資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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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甲等以上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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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甲等以上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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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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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地方主管機關評鑑優等以上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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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合格之訓練組織。
3.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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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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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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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少年、婦女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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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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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