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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連絡電話

03-5518101#3237

服務內容

(一)本(113)年度專科社會工作師合格訓練認定作業,衛生福利部委託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辦理。

(二)本(113)年申請專科社會工作師合格訓練組織認定受理期間如下:

  1. 新申請者: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4日止(以郵戳為憑)。
  2. 效期屆滿重新申請者:自113年7月15日起至113年9月13日止(以郵戳為憑)。

(三)為提高單位申請意願,衛生福利部每年定期補助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督導訓練計畫,補助項目包括:講師鐘點費、膳費、交通費及雜支費等,期培育更多專科社會工作師投入服務。

服務對象

  1. 社會工作師法第5條規定略以「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又依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合格之訓練組織(以下簡稱合格訓練組織)。

  2. 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得申請認定為合格訓練組織之資格如下:

  • 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甲等以上之機關。

  • 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甲等以上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

  • 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

  • 經地方主管機關評鑑優等以上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合格之訓練組織。

     3.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如下:

  • 醫務。

  • 心理衛生。

  • 兒童、少年、婦女及家庭。

  • 老人。

  • 身心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