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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張先生

連絡電話

03-5518101 轉 3228

服務內容

 補助標準:

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

二、家庭成員就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本作業要點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額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依中低收入戶學生及低收入戶學生就讀費用減免辦法辦理。

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依本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核發。

四、老人生活津貼:依本縣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核發。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縣之縣民,且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

一、最低生活費須符合下列規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21,345元)。

二、動產及不動產均須低於每年度衛生福利部公告當年度台灣省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以外之財產金額者(動產 12 萬 元不動產549萬元)。

 

應備文件

符合規定者應檢具下列相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民政)課提出申請。

一、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二、全戶(含一等直系血親)之財產清單、所得稅額證明書或薪資證明。

三、高中職以上(包含高中職)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四、身心障礙、重傷病或心神喪失者之身心障礙手冊、最近三個月內之公立醫院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五、應徵(召)入營服役者之服役證明。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之在監服刑證明。

七、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如失蹤二年以上應檢附最近六個月內之警政機關協尋紀錄)。

八、戶長(或申請補助對象)及戶內老人、身心障礙者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最近來往一年明細。

九、最近一年有財產交易者,應檢附財產交易之買賣契約書及具有法律效力之款項流向證明文件

十、其它證明文件。

鄉(鎮、市)公所對申請人檢具之相關證件有欠缺者,應通知補件後再送本府辦理。